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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做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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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集团公司安全施工部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多措并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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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安全生产月”的由来

  1984年11月2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常设的安全生产委员会。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6月份开展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学习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深刻汲取近段时间安全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相关措施摘要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


理解制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持续下降。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的艰难阶段,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受世纪疫情和复杂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影响,交通、建筑、煤矿等方面安全事故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很大挑战。

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命重于泰山,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特别是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更大、要求更高;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稳中求进,也必须有一个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同时,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安全感的期待日益增长,如果安全工作都做不好,人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基于此,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重视。




                               (集团公司安全施工部供稿)